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2]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4]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保荐机构随时查询、违约责任等内容[4]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5]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6]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等行为[6]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使用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披露使用计划和合理性[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 低于1000万元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1][12]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1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投资计划、审批情况、保荐机构意见等[12][14]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置换项目可行性、定价依据等[12][1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13][1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度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13][15]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报一并披露[15]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15]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16]
丽岛新材: 丽岛新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