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框架 - 独立董事定义与独立性要求: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确保独立客观判断[2][3] - 职责定位: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重点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3][7] - 任职限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履职精力[4] 任职资格与条件 - 基本条件: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相关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规则,无重大失信记录[8] - 专业性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且至少包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等条件)[5] - 独立性负面清单:禁止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亲属、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方等担任独立董事[9] 提名与任免机制 - 提名权限: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10] - 审查流程:提名委员会需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交易所可对候选人提出异议并影响选举结果[12][13] - 任期与更换: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6年;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或丧失独立性将触发解职条款[14][15] 履职职权与程序 - 特别职权: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19] - 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决策等重大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会议记录保存至少10年[23][24][28] - 履职保障:公司需提供充足知情权(提前获取会议资料)、每年至少15天现场工作时间,并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费用[27][32][36] 配套支持机制 - 沟通与披露: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渠道,年度述职报告需披露履职情况[29][30] - 津贴与保险: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禁止从关联方获取额外利益,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7][38] - 文件效力: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自动失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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