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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1]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但主营业务融资、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持股>50%)及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1] - 需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形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资助、代付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过高及其他实质性资助行为[1] - 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对持股≤50%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或反担保[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1] - 董事会审议时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1] - 以下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70%、单次/12月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深交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 - 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1] 操作程序与职责分工 - 财务中心为主办部门,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协助,职责包括风险调查、手续办理、跟踪监督及文件归档[2] - 法务部门需审查资格、起草法律文件、处理纠纷及追偿事宜[2] - 审批程序履行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2]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要求披露,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2]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2] 罚则与附则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参照本办法[2]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