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3]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4] - 公司需在董事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且视为同步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当日生效 [7][8] - 明确9类禁止担任董事或高管的情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未届满等),违规任命无效且需解除职务 [9][10]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确认文件 [10] - 涉及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的离职人员可能被启动离任审计,结果需报董事会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2]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13] - 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或说明 [1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制定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 [16]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8]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19]
久盛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