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禁止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保持公平性、持续性和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 [2]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1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 [7][19]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20项内容 [9][20]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法律政策影响等13类情形,需立即披露 [12][33]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已泄露或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 [14][35]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5][38]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有权查阅所有相关文件,财务总监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17][52] - 董事、高管需主动调查公司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发现问题需提出处理建议 [17][50]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股份质押冻结等事件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8][53] 信息披露豁免与媒体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且不得随意扩大豁免范围 [21][62] - 依法披露的信息需在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全文与摘要需分别按要求披露 [21][60] - 暂缓披露的信息若因泄露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公司需立即披露相关进展 [23]
杭州高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