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 [2]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3] - 控股股东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 [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候选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及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5] - 需满足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控制度等基础条件 [5] - 必须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能保质完成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5] - 要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并能对公司信息保密 [5] - 需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形式 [6]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文件,包含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 [6] -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6] - 评价要素包含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 [7]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质量复核、缺陷整改等制度实施情况 [8]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公式:(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9] 审计费用与监督机制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可根据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调整 [11] - 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及变动原因 [11] - 审计委员会需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12]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及签约等13个步骤 [13] - 对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波动等情形需保持高度谨慎 [15] 改聘与处罚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审计人员无法保障年报披露等情形时必须改聘 [20]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调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24]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的需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25] - 对违规选聘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罚措施 [28]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串通投标、分包转包等行为将永久取消选聘资格 [29] 文件管理与制度效力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3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法律为准,需立即修订 [31] - 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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