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4]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证券(股票、可转债等)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4]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营业务需求,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须存入专户,且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3][8] - 资金到位后需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7]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7]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承诺计划执行,变更项目须经股东会批准并披露[9]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不得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15] 闲置资金临时使用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16][17]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计划,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17][22] - 临时补流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时需公告原因及后续安排[16][17]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投向需董事会论证后报股东会审批,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新项目应聚焦主业[24][25][20]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属于投向变更,但需公告说明影响[19] - 节余资金超募资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时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可豁免程序[22][29]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2日内报告并公告[22][3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意见[22][31]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在10日内提交并披露[24][33]
思特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