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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在对外担保决策中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1]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 [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总额超过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 [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 公司贷款一般以信用担保为主,特殊情况需他人担保时需经董事长批准 [5] - 未经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签署担保合同 [5]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担保总额控制在业务往来总额内 [5] -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信誉状况,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 [6] - 公司应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6] 担保额度管理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的子公司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7]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7] 信息披露 - 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及时披露,内容包括决议内容及担保总额 [12] - 被担保人未按期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2] 违规责任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责任人将受到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14]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4] 附则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