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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总量不超过994,0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400万股的1.18%)[7][8] - 激励对象共7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未涉及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亲属,个人获授股票数量未超股本总额1%[7][8][9] - 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授予价格依据草案确定方法执行[10] 激励计划合规性分析 - 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3017),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如最近年度财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涉嫌违法违规等[4][5] -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且均无市场禁入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15][16] - 计划内容涵盖授予条件、会计处理、争议解决机制等14项法定要素,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6][10][12] 实施程序进展 - 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王国平在表决时回避,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5][13][18] - 后续需完成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10天)、内幕交易自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等程序[13][14] -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后续将按进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激励计划影响评估 - 计划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通过自愿锁定条款稳定核心团队并吸引外部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6] -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公允价值测算方法已在草案中明确,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正向影响[11]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计划不会损害股东利益[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