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在本金中列支
南方都市报·2025-06-05 10:13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规范 -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需报同级政府批准 地级以上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基金需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政府新设基金需控制并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2] - 基金组建方案需明确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募投规模、出资结构、存续期限等关键要素[2] - 托管机构遴选采取市场化方式 要求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2] 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资质 - 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需具备业务资质 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且无重大处罚记录[3] 注资国有企业收益用途 - 注资国企设立的基金回收本金及净收益优先用于滚动投资或政策性任务 具体用途需报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4] 差异化管理机制 - 创业投资类基金鼓励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风险容忍度、让利比例并延长存续期限[5] - 产业投资类基金需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等优化管理要求 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5] 收益分配与管理费规则 -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政府可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适当让渡收益[5] - 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 原则上不从本金列支[6] - 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未产生收益时可预支但需后期补回[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