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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报告[1] - 管理原则包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及严格管理[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混用或挪用,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7]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专户管理、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净额20%需报备)等条款[8] - 协议终止后需在2周内重新签订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0]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需符合申请审批程序及披露要求,严格按承诺计划执行,若遇重大影响需及时公告[11]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如委托理财)、变相挪用、关联方占用、违反产业政策等行为[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须保本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及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14][1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需董事会审议[16]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超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17] - 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需比照募投项目变更流程,履行可行性分析及披露义务[19]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等需发表明确意见,变更后项目须聚焦主业[22][23]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可免股东大会程序,但需董事会审议及公告[22]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8][29] 监管与责任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年度核查报告随年报披露[30] - 违规行为将面临证监会及交易所惩戒,公司内部可对责任人降薪、免职或追偿损失[32]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