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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1]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1]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并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 [2] - 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信息真实性负责,无法保证时应发表声明并说明理由 [2] 信息披露渠道与流程 - 信息披露需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司官网等其他渠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2] - 非交易时段发布的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充公告 [3] - 公司需将公告文稿备置于住所供公众查阅,并配备专用投资者咨询电话 [3][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 [7] - 业绩快报可提前披露关键财务数据,包括营收、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 [7]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 - 临时报告涵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诉讼、担保、资产重组等39类情形 [14] - 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时点需立即披露 [15] - 交易类信息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10%、营收占比10%且超1000万元等量化指标 [23][24] 重大事项持续披露义务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需持续更新决议情况、协议履行状态等 [17]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8] - 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或媒体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及时澄清 [18]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股变化、股份质押等需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9] - 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需配合公司完成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19] - 公司收购、合并等导致股本结构重大变化的,需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18] 董事会与股东会信息披露 -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立即披露,内容包括议案表决结果及反对理由 [20]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15-20日公告,临时提案需补充披露提案人及内容 [21][22] - 股东会决议公告需包含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情况等,并附法律意见书 [22] 特殊情形信息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需公告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占总量的比例 [45] - 进入破产程序需披露法院裁定、管理人信息及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46][47] - 承诺事项未履行的需披露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说明 [51] 其他重大风险披露 - 公司面临重大亏损、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风险情形需立即披露 [51] - 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地址等基础信息需及时公告 [53] - 董事/高管变动、5%以上股份质押、实控人业务重合度变化等需披露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