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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拟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35% [8][10][11] - 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关联方 [7][9][11] - 标的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行权价格为每股25元,不低于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1.16元 [10][18] 激励计划结构设计 - 计划有效期最长36个月,分两期行权:第一期(2025年)可行权50%,第二期(2026年)可行权剩余50% [12][13][22] - 设置12个月等待期,行权需满足公司净利润考核目标(2025年≥3.5亿元,2026年≥4.5亿元)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3][19][22][23] - 未达标行权条件的期权将注销,限售期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董事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14][15][17] 合规性及实施程序 - 计划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履行60日内授予程序及股东大会表决(需非关联股东2/3以上通过) [25][26][28][31] - 激励对象名单将公示10天,监事会核查内幕交易情况,确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 [9][31]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计划披露文件包括草案、考核办法等,后续需持续履行信披义务 [32][33] 激励计划目的与影响 - 旨在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绑定股东、公司与核心员工利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实现经营目标 [6][7][33] - 监事会认为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9][33] - 涉及会计处理将影响财务报表,需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计算净利润考核指标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