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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核心内容 总则 - 设立审计委员会旨在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行使监事会职权,独立工作不受干预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含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不得担任高管 [3]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会议 [5] 职责权限 - 核心职责包括监督内外部审计、审核财务报告及披露、评估内部控制、行使监事会职权 [9][11] - 需督导审计监察部每半年检查高风险事项(如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并提交报告 [12] -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涵盖缺陷认定、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 [14][7] 议事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26] - 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关联委员需回避表决,无关联委员不足半数时提交董事会 [31]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33][34] 其他关键程序 - 审计监察部需每季度报告内部审计进展及问题,重大缺陷需及时上报 [13]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须尊重其建议 [15] - 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需配合提供股东名册 [18][20] 附则 - 细则由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