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 [2] - 要求关联交易需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并保持程序合规与信息披露规范 [3] 关联方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股超5%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五类情形 [6] - 关联自然人涵盖持股超5%的自然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五类情形 [7]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关联关系或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将形成关联关系的视同关联人 [8] 关联交易类型与原则 - 交易类型包括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项目转让等19类具体事项 [9][4][5][7] - 基本原则要求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关联方回避表决及必要时引入中介机构意见 [10]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首次发生、协议变更、年度预计等不同情形履行分级审议程序 [17]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自然人关联交易:3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30万-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14] - 法人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下且低于净资产0.5%由董事长审批,300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5%由董事会审批 [15] - 超3000万元或净资产5%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审计评估(豁免情形除外) [16] 特殊交易处理机制 - 关联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18] - 共同投资行为以投资额为标准适用审议规则,涉及放弃权利时需按财务指标较高者计算 [19][20]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 [26] 豁免与披露规则 - 七类情形可豁免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如公开招标、单方面获赠资产、国家定价交易等 [28] - 五类情形可免于审计评估,包括日常交易、现金同比例增资等 [16] - 信息披露需符合深交所规定,重大交易豁免股东会审议需另行申请 [25][28]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2022年制度同步废止 [31] - 董事会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 [29][30]
南京公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