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投资者沟通活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定义为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方式增进投资者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价值[1]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对象的沟通活动[5]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与目的 - 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及诚实守信,要求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避免误导性宣传[2][3] - 管理目的包括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促进股东财富增长、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及改善公司治理[4] 工作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涵盖在册/潜在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机构等[5] - 工作内容涉及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如并购、诉讼)、ESG信息及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6] 沟通方式与渠道 - 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路演等[8][9] -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专线、官网专栏及新媒体平台,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并公示变更信息[9][10] - 重大事项需通过指定媒体优先披露,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10]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证券部为职能部门[11][12] - 部门职责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投资者接待、媒体合作及档案管理等[13] - 禁止行为包括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预测股价、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等[13]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现场活动需预约登记,签署《承诺书》并由两人以上陪同,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15] - 定期培训董事及高管,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并保存至少五年[15][16] 突发事件处理 - 媒体负面报道需调查后决定是否公告,必要时发布澄清或申请停牌[16] - 重大诉讼或监管处罚需及时披露,评估影响并采取补救措施[17][18]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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