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 卧龙新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2025-05-22 15:18
交易背景 - 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 [1] 评估机构独立性 - 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1] - 评估机构与交易各方除正常业务往来外无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 [1] - 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独立性 [1][2] 评估假设与合理性 - 评估假设前提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通行惯例 [1] - 评估假设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 [1] - 评估机构实施完整评估程序并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 [2] 评估方法与目的 - 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并为交易提供作价依据 [2] - 实际评估资产范围与委托范围完全一致 [2] - 选用评估方法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且参照数据可靠 [2] -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高度相关性 [2] 交易定价公允性 - 交易定价以符合《证券法》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2] - 资产评估价值被认定为公允准确 [2] - 评估结论合理且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