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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4]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4]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4]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6] - 独立董事不得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人员 [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高级职称、博士学位 [8] 提名与选举流程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9] - 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需公开声明符合条件 [10] -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异议时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11] 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发表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19]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履行职责 [25]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如聘请中介机构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6] 履职保障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指定董事会秘书等协助履职并保障知情权 [27][28] - 独立董事遭遇履职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30] - 公司需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并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31][3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需至少保存十年 [2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