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媒体以规定方式执行[2][3] - 自愿性披露需遵循公平性、持续性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选择性披露,预测性信息需明确依据并提示风险[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高管及财务负责人需配合相关工作[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确保信息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禁止提前泄露[4][5] - 各部门需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支持,重大决策前需征询其意见[36][37]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按相关规定处理[7][8] - 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委托非持牌机构编制,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需在公告中声明理由[7][9] - 信息发布渠道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主,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渠道披露[1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23][24][2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负审核责任[27] -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如分红、转增股本)也需审计[28] 临时报告披露机制 - 重大交易(如资产买卖、对外投资)达到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等标准时需及时披露[14][16]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万元(自然人)或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法人)需披露,需说明定价依据及影响[16]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或可能显著影响股价时需披露[16][17] 信息披露审批与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写或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9] - 临时报告需经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重大决策宣传文稿需董事长签发[19]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公共媒体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需核实并澄清[22][19] 违规责任与处罚 - 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导致披露延误或疏漏的,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41] - 擅自披露信息按泄露机密处理,披露不准确造成损失的需追究审核人责任,无法查明原因则连带追责[42][43] - 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备董事会秘书[45]
金富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