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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 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 载明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及股权登记日等关键信息 [3] -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履祥路5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庄耀中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同步进行 [4] -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完全一致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4] 出席会议人员及股份代表情况 -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4] - 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含代理人)共计180人 代表股份907,284,86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19% [5] - 出席人员除股东外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 现场出席人员资格经查验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上交所系统认证 [5] 议案表决结果分析 - 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其中普通议案同意票比例均超过99.98% 最高弃权比例为0.0158% [8] - 议案7、12、13作为特别决议议案 获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 议案9、10涉及关联交易 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非关联股东表决中同意票比例分别为84.3929%和98.7732% [8] - 议案3、4、5、6、7、8、9、10、11、12、13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表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8] 法律结论性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3][4][8] -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