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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股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股东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证券事务部门等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机构[1] - 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为实施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4]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中期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时间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结束1个月内[4][5][6] - 年度报告需包含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等16项内容,中期报告需覆盖重大事件影响及财务报告[5][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者可投反对票并陈述理由[7][8] 临时报告管理 - 临时报告针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股权变动、诉讼仲裁等24类情形[10][11][12]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事件时,若事件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立即披露现状及风险[1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参股公司事件若影响股价也需履行披露义务[14][16]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程序包括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高管确认、交易所审核等7个步骤[15] - 临时报告程序依事件类型分为董事会决议流程或证券部门直接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最终审查及披露[16]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按临时报告程序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17]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披露及时性,禁止委托第三方编制报告或咨询非合规机构[17][18]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相关文件[19][20]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报告股份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形,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0][22] 保密与法律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需严格保密且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4]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中介机构擅自披露需承担后果[25][26] - 公司对关联交易、股东承诺等事项设置专项披露要求,确保信息透明度[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