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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 - 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20日 [3] -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54,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130% [5]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名,持有公司股份21,442,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266% [5]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2,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64% [5] - 中小投资者股东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2,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0% [6] 议案审议与表决结果 -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所列事项一致,未发生修改情形 [6] -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均获得通过,同意票比例均超过99.5% [7][8][9][10][11][12] -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各议案的支持率普遍在95%以上 [7][8][9][10][11][12]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12] -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