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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作时间、变更异地工作,企业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新京报·2025-05-11 14:01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 公司因合作项目调整要求员工变更工作时间至早7时至晚8时并安排上一休一 同时需派驻至外地 [1]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时间和地点 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 - 员工通过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1] 公司主张 - 公司称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但安排上一休一 保障了员工休息权利 [1] - 公司认为派驻外地是短期出差而非变更工作地点 [1] - 公司主张员工不服从管理 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1] 员工主张 - 员工认为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剥夺了正常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2] - 员工指出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 外地派驻实为变更工作地点 [2] - 员工表示公司未就变更事项与其协商一致 [2]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 公司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 [2] - 法院认为未明确期限的出差要求实为工作地点变更 [2]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