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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法院明确“烂尾楼”按揭贷款责任:购房者无需为开发商违约买单

案件核心判决 - 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同步解除,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1][3] - 法院认定银行"购房者仍需还贷"的格式条款无效,因购房者未取得房屋且未实际占有贷款 [3] - 开发商被判向购房者返还已代偿的39617.58元及利息,并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3] 案件背景 - 2020年11月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银行贷款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 [2] - 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2] - 开发商未履行还款承诺,购房者被迫代偿近4万元后再次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与行业影响 - 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3] - 首次明确开发商作为贷款实际使用方应承担终极还款责任 [4] - 确立"双向担保"关系下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时的三方责任分割标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