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风险,依据包括《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1] - 对外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董事及高管需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2] 担保审查与批准流程 - 合格担保申请人需满足互保需求、业务关联或经董事会特批等条件,禁止为财务造假、经营恶化或偿债能力不足的主体担保 [3][4] - 财务部需审核申请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并提交可行性报告至管理层及董事会 [4][5] - 董事会需评估被担保方财务、行业前景及反担保有效性,控股子公司担保需关注股东比例担保情况 [5][6] 决策权限与额度控制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对象担保等情形需股东大会批准 [6][7] - 可对控股子公司按资产负债率分类预设年度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不得超限额 [7][8] - 关联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要求反担保,反担保需具备可执行性并与担保金额匹配 [13][14] 担保执行与风险管理 - 担保合同需明确主债权条款、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财务部需审查合同条款合理性 [10][11] - 财务部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债务到期前需督促还款 [11][12]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破产情形下需提前行使追偿权 [12][13]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担保决议、总额及子公司担保情况需及时披露,被担保方逾期或破产时需补充公告 [14][15] - 违规担保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资金占用的需采取法律措施追偿 [15][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通过生效,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执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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