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违法发放贷款并受贿应否并罚

案件核心事实 - 涉案人员甲曾任某国有商业银行多个支行副行长等职务,涉及违纪、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3] - 甲通过向信贷客户放贷收息形式受贿,其中向乙放款200万元,收取利息123万余元 [4][5] - 甲违法发放贷款总额达3670万元,造成本金损失456.25万元 [5] - 甲还收受其他贷款相关人员好处费35.68万元 [5] -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甲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0万元 [6][7] 违纪与受贿行为认定 - 甲向确有资金需求的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出借100万元并按3%月利率收取45万余元利息,因证据无法证明权钱交易,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 [3][11] - 甲向乙出借200万元并收取123万余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罪,因乙无实际资金需求且双方借贷形式异常,属于典型的放贷收息型受贿 [4][5][8][9] - 甲将部分利息67万余元给予资金提供方丙,不影响其受贿总额认定,因该行为属于对受贿款的自行处分 [10]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 - 有观点认为贷款审核仅是发放环节之一不应单独定罪,但司法机关认定甲的审核行为对违法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且违反国家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2][13]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甲发放贷款3670万元且造成损失456.25万元,远超立案标准 [14] 法律适用与数罪并罚 - 对于甲收受贿赂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司法机关认为应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处罚,因两行为相对独立且侵害法益不同(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廉洁性) [15] -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受贿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分别定罪量刑符合犯罪构成理论和金融反腐政策要求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