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以“放贷收息”为名行索贿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4-23 00:06
案件核心事实 - 国家工作人员甲在201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并以"放贷收息"方式向多名商人索取财物235万元另有42万元未实际获取[3] - 甲曾任A省B市C区环保局局长和C区科委主任其受贿行为涉及环保监管和科技企业补贴申报等领域[3][12] - 甲通过虚构借贷合意设定20%至25%年利率向资金充裕的商人强制放贷累计收取"利息"235万元[3][10][11] 行为性质认定 - 甲的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民间借贷因其利用职务便利强制缔约且双方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2][19] - 甲筛选资金雄厚的商人作为放贷目标明知对方无资金需求仍通过职权威慑强制收取高额利息[10][17] - 甲收取的235万元利息全部计入受贿数额无扣除合理利息部分的法律基础[20] 犯罪数额计算 - 甲受贿总额为277万元其中既遂部分235万元未遂部分42万元[21] - 未遂部分42万元对应商人庚未支付的利息因甲被调查未能实际收取[3][20] - 法院一审判决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