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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股份: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 -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涵盖银行授信、贷款、信用证、保理等债务类型[2] - 担保管理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求遵循平等、合法、审慎原则,严禁对外担保(除控参股公司)及个人担保,全资子公司担保可免反担保[3][4] 担保基本要求 - 担保形式排除企业为自身融资的抵押/质押行为,此类行为需与融资方案同步报告[5] - 被担保人需具备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超股比担保需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反担保,无股权关系的所属企业间禁止互保[6] - 严禁对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及为基金提供担保[7] - 公司可收取担保费,财务部门为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协同运营、法务、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审查[8][9] 担保审批权限与程序 - 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报集团备案,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的担保、单笔超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批准[15][16] - 董事会审批需过半数董事通过且三分之二出席董事同意,特殊担保需集团风险评估[17][18] - 担保事项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19]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需书面形式且条款明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依决议签署,需包含债权人、债务金额、期限、担保范围等核心条款[20][21][22] - 需完善抵押/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23] 日常监管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门需建立担保台账,跟踪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现风险需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24][25][26] - 担保信息披露需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逾期或破产时需及时公告[27][28] - 信息保密要求严格,违规泄露需追责[29]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追责,相关人员失职或擅自担责需承担相应责任[30][31] - 经济损失需及时止损并追究责任人[32] 附则 - 对外担保总额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本办法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33][34]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