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甘肃临夏县一小学副校长马某被控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案,经重审一审判决,其罪名由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刑期由四年六个月减为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已决定上诉 [1] - 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未遂)事实,因部分关键证据存疑,法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变更了罪名 [2][10] 案件审理过程 - 此案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程序:一审认定马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上诉后,临夏州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 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强奸罪(未遂),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3][5] - 被告人马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否认强奸行为,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1][6]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 2024年4月25日,担任副校长及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的马某,利用上课期间学生自由活动之机,将16周岁女学生王某某带入学校心理咨询室 [4] - 在室内,马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捏脸、搂抱、抚摸小腹及胸部等行为,并在王某某借故离开时,试图脱其裤子欲发生性关系,但被推开,马某随后以职务身份相威胁,并给了王某某100元钱要求保密 [4] - 王某某离开后告知同学及母亲,家长向学校反映后由校长报案 [4]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马某辩称其进入心理咨询室是为关窗,并向王某某介绍室内设备,因王某某称家人不给钱买零食而给了其100元,否认有任何性侵行为 [7] -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包括:关键证据存在矛盾;鉴定意见显示未检出人血及人精斑,医院诊断证明处女膜完整;被害人关于“脱裤子”、“反抗方式”等关键情节陈述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符;监控显示被害人离开时神态自然,不符合被性侵后表现;不能排除被诬告的合理怀疑 [7][10] 法院重审判决理由 - 法院认为,被害人关于在玻璃圆桌上被实施性侵且事后出血等陈述,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故对该部分陈述及相应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2][9] - 同时,法院认定被害人对猥亵事实的陈述,与同学证言、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他人等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全部陈述均不真实的意见不成立 [9] - 对于强奸罪的指控,因被害人陈述与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2][10] - 法院认定马某利用副校长及教师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绝下搂抱、抚摸未成年人隐私部位,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其无认罪悔罪表现,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10][11] 案件各方反应与后续 - 被害人王某某父亲表示相信女儿陈述,称女儿性格老实且案发后精神状态不佳 [8] - 2025年3月25日,临夏县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马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11] - 马某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诉 [1][11]
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案重审宣判: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判三年半,被告人决定上诉
澎湃新闻·2025-03-25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