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和利润(同比环比) - 第三季度营业总收入1.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72%[8] - 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总收入3.8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2.50%[8] - 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0.3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73%[8] - 年初至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96.0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01%[8] - 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66.1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84%[8] - 基本每股收益0.1025元/股,同比增长25.77%[8] - 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3.87亿元,同比增长32.5%[43] - 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3096.00万元,同比增长33.01%[43] - 营业收入增长9500.35万元,同比上升32.50%,因智能电力载波模块销售大幅增加及合并范围扩大[34] - 营业外收入增长1514.21万元,同比上升405.44%,主要因收到软件增值税退税款1245.76万元及合并范围增加[34] 成本和费用(同比环比) - 管理费用增长3403.38万元,同比上升83.03%,主要因合并子公司带来研发费用及人工成本增加[34] - 财务费用增长679.83万元,同比上升583.55%,因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34] - 支付的各项税费为5153.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59%[36] - 支付职工现金增长5214.14万元,同比上升68.21%,因合并范围扩大及人工成本增长[35] 现金流相关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06.2万元人民币,同比改善3.64%[8] -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增长1.29亿元,同比上升53.20%,因货款回收力度加大及销售规模扩大[35] - 收到的税费返还增长1255.46万元,同比上升505.87%,因增值税退税收入大幅增加[35] -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为1806.0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08%[36] - 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为1.4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3.42%[36]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1.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13%[36]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6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2.24%[36]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02.28%[36] - 分配股利及利息支付的现金为2059.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73%[36] - 货币资金减少9565.31万元,同比下降48.15%,主要因支付现金并购对价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33] 资产和债务变化 - 总资产13.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度末增长1.7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43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度末增长16.53%[8] - 长期借款增加9118.67万元,同比上升526.08%,因新增并购借款用于支付现金对价[33] - 其他应付款减少1.47亿元,同比下降65.83%,因支付迪科远望及上海树维现金对价款[33] 业务线表现 - 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21.20%,较上年同期9.70%显著提升[42] - 公司完成5个批次近千人校外实训[45] - 公司与多个高校合作开展实验实训课程并达成长期合作关系[45] 并购与投资活动 - 公司2015年收购迪科远望和上海树维并进行战略投资[53] - 公司对上海树维合并商誉调整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9] - 公司2015年并购重组确认较大额度商誉存在减值风险[54] - 公司通过利润补偿等措施降低商誉减值对业绩影响[54] -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2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定目标的风险[23] -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认购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已实施完毕[77] -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于2015年4月完成登记[79] - 迪科望的股东变更为新普天,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2月21日办理完毕[67] - 本次交易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金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71]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10]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持有新开普的股份[17] 管理层讨论和指引 -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增加了业务运营资金需求[16] -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16] - 如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发生坏账,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短缺风险[17] - 公司移动互联网业务缺乏成熟盈利模式和运营经验[46] - 公司职业教育业务作为新业务面临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差异风险[48] - 信息技术行业更新速度快公司面临研发风险[50] - 公司规模扩大导致管理复杂度增加带来管理风险[51] - 公司需应对收购后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整合风险[53] - 公司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建立公平的晋升机制来稳定人才队伍[21] - 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1] 股东和股权结构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0,698股[24]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为0[24] - 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6.04%[26] - 第一大股东杨维国持股21.77%,数量67,840,000股,其中50,8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26] - 股东尚卫国持股4.49%,数量13,987,200股,其中10,490,400股处于质押状态[26] - 股东付秋生持股4.32%,数量13,468,800股,其中10,101,600股处于质押状态[26] - 股东葛晓阁持股3.70%,数量11,520,000股,无质押股份[26] - 股东郎金文持股3.50%,数量10,920,000股,无质押股份[26] - 无限售条件股份中杨维国持有16,96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26] - 无限售条件股份中葛晓阁持有11,5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26] - 无限售条件股份中郎金文持有10,9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26] - 报告期内公司前10名股东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26] - 合伙企业合伙人包含新开普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维国等公司高管[74] 承诺与协议 - 交易对方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承诺所获股份自2015年9月29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57] - 交易对方刘永春、丛伟滋所持股份限售期延长至2017年4月30日[57] - 认购对象郑州佳辰、罗会军、柳楠、吴辉凤承诺所获股份自2015年9月29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57] - 认购对象股份限售期若与监管规定冲突将按最新法规调整[57] - 业绩承诺履行需待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完成后执行[57] - 股份转让需在资产重组全部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57] - 报告期末所有承诺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出现违约[5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承诺不低于2000万元[59] - 2015及2016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不低于4700万元[59][3] - 交易对方刘永春、丛伟滋等承诺持有股份无质押及权属纠纷[59][9] - 业绩补偿协议规定若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将进行现金补偿[59][3] - 交易对方承诺股份资金来源合法且无代持安排[59][7] - 标的公司迪科远望承诺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59][12] - 截至2016年2月报告期末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59][15] - 交易对方承诺股份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形[59][9] - 标的公司承诺不存在税务及土地用工违法违规行为[59][13] - 2016年2月披露期间无重大诉讼仲裁案件[59][15] - 迪科望股东承诺以持有股份比例承担全部补偿责任[63] - 迪科望若因股东变更产生税务责任,承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63] - 迪科望及其子公司因交割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65] - 迪科望及其子公司因交割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65] - 承诺人需以持有迪科望股份以外的其他合法财产按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65] - 补偿责任自迪科望及其子公司承担损失之日起30日内履行[65] - 交易对方承诺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批准、批复、同意、授权和许可[67] - 迪科望不存在任何违反或超出其现有批准或许可要求的行为或情形[67]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若因交割日前未取得必要证照而遭受损失,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7] - 承诺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迪科望股份或其他合法财产在30日内对迪科望的损失先行承担补偿责任[67] - 交易对方承诺其本人及关联企业未从事与本次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67] - 公司关联方承诺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括迪科、望远等)进行同业竞争[25][69] - 关联方承诺若业务拓展后与公司产生竞争,将停止相关竞争性业务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69] - 公司对关联方可能存在的竞争业务拥有优先收购权[69] - 关联方获得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时需优先提供给公司[69] - 关联方承诺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5][69] - 公司要求关联方严格履行关于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25] - 公司提及刘永春、丛伟滋等关联方人员关于诚信承诺的履行情况[25] - 公司强调关联方需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25][69] - 公司要求关联方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竞争时及时终止或转让相关业务[69] - 公司承诺将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新开普,价格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确定[71] - 承诺有效期自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至新开普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结束起36个月内持续有效[71] - 若违反承诺,相关方需将违反承诺所得收入全部归还新开普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1] - 承诺减少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允原则签订协议并履行审批程序[71] - 关联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范[71] - 承诺函载明的各项承诺均为独立执行,某项无效不影响其他承诺有效性[71] - 承诺方包括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等多位自然人[71] -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并按规范流程进行交易[71] - 合伙企业认购新开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74][75] - 合伙企业不存在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的情形[75] -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将用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75] - 合伙企业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75] - 合伙企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75] - 合伙企业不存在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74] - 合伙企业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权益安排[73] -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73] - 合伙企业认购股份的资金将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后足额缴纳[75] - 认购资金将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足额缴纳否则需支付认购款总额5%的违约金[77] - 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真实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77]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或托管等权利限制[77] - 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权益安排[77] - 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监管规则[77]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符合监管规则[77] - 相关承诺内容已履行完毕[77] - 未履行承诺由承诺方继续履行[77] - 交易对方承诺2015年度和2016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1600万元[79] - 业绩承诺期涵盖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4月30日[79] - 若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将按协议进行补偿[79] - 承诺人持有新股限售期至2016年9月29日[79] - 标的资产转让需保证合法完整所有权[79] - 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79] - 交易对方需确保资产交割后权利完整转移[79] - 承诺期间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79] - 送转增等事项增持股份同样遵守限售承诺[79] - 交易对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对标的资产进行再次出售、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81]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依法设立以来持续合法经营且资本均由股东全额缴纳[81]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81]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历次出资及股权转让均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内部决策机构授权[81] - 出资款或股权转让款均按时足额支付且资金来源合法[81] - 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义务的行为[81]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需终止的情形[81] - 提供的关于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合法存续及股权变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81]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审批或备案登记的股东或第三人投资[81] - 除法律明示外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向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投资的协议或相关安排[81] - 承诺人承诺自交易完成日起在上海树维或其下属公司任职至少48个月[4] - 承诺人离职后36个月内不得在与新普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11] - 承诺人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给新普和上海树维造成的一切损失[10] - 禁止承诺人在外单位从事与上海树维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8] - 承诺涵盖范围包括新普及其所有关联公司和上海树维下属公司[5] - 竞业限制条款包含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主体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7] - 承诺要求延续至离职后36个月的竞业限制期[11] - 本次交易完成满十个月期间差额违约金计算基于离职前年平均年收入[96] - 离职前年平均年收入包括薪资奖金绩效等全部收入[96] - 承诺签署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高校卡通及数字化校园竞争业务[96] - 违反竞业承诺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96] - 承诺人需严格信守未出现违约情况[96] - 关联交易资金承诺签署起五年内不得投资竞争业务[96] - 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未满任期月数乘以月平均收入[96] - 承诺函签署日期为2015年8月7日[96] - 核心人员吴琼等签署竞业承诺函[96] - 承诺有效期至交易完成后满十个月[96] - 公司所有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主营业务[5] - 募集资金最晚于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妥善安排使用[7] - 公司承诺长期有效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7] - 违反承诺将赔偿关联企业上海树维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3] - 违反承诺需承担额外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4] - 承诺有效期5年[2] - 董事及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4] - 杨维国、尚卫国、付秋霞所持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5] - 赵利宾、华阳、刘梦所持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6] - 刘葆玲、王恩臣等7名申报离职人员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股份[7] - 自然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市后第七至第十个月间申报离职的需遵守十个月禁售期[9]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0] - 控股股东杨维国承诺未控制任何与新普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11][12] - 承诺不从事与新普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任何活动[13][14] - 关联交易资金使用方面承诺不损害新普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15] - 所有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均未发生违反情况[5][6][7][16] - 2010年11月15日9名增资股东共同签署出资承诺书[100] - 增资股东承诺出资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真实合法[100] - 承诺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00] - 若违反承诺由杨维国等9名股东承担全部经济损失[100] - 截至报告期末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100]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需补缴时将全额承担[100] - 承诺函长期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100] -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卫国承诺长期有效至2011年10月32日[1] - 控股股东承诺承担补偿义务确保郑州新普电子不受损失[2][4] - 公司承诺不因违反承诺情形导致支出或损失[3] - 控股股东确保子公司及股东不遭受任何损失[5] - 傅常杜建等董事承诺遵守证券法规至2014年03月31日[6] - 报告
新开普(300248) - 2016 Q3 - 季度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