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600165)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 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 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