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300159) - 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新研股份破管字第 20 号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5年5月30日、2025年11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新航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对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实施重整具有必 要性及可行性为由,向贵院申请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并 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行对新研股份进行预重整。贵院已于2025 年6月5日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 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预重整辅助机构。2025年11月14日,贵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四 川新航钛重整,后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 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2月16日,贵院裁定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统 称《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