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300633)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 1 -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