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