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科技(30160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绿联科技绿联科技(SZ:301606)2025-12-26 09:01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 其他部门干涉。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绿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也成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