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301128)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