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002166) -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德福金康普控股有 限合伙企业和厦门德福金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北京金康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同时向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