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信息 -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12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9位董事全部出席[7] 议案通过情况 - 修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8]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8] - 修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10] 募集资金支取规定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7] 银行对账单要求 - 商业银行每月需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8] 三方协议规定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9]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财务资助、质押、委托贷款等[21] 募集资金使用记录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台账记录[2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23]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按规定程序履行;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6]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8] 资金用途变更规定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决议[31] 项目变更控股要求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32] 资金补充规定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要求履行程序,可将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4]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34] - 公司需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3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35] 闲置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35]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9] 现场调查与意见披露 - 公司至少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现场调查[40] - 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40] 办法解释与执行 -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董事会,2013年修订办法废止[42] - 办法未规定或冲突事宜依国家规定执行[43]
鞍钢股份(00347) - 海外监管公告 -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