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瑞泰新材瑞泰新材(SZ:301238)2025-12-23 08:1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