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企业签订四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通知规则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7] 超募资金论证 - 超募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进行置换[15]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披露与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核查与报告制度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7]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7]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下属企业规定 - 募投项目若通过下属企业实施,公司需确保其遵守本办法规定[31] 办法执行与解释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7] - 若本办法与日后颁布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37] -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38] - 本办法及修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