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获批发行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0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656,899,922元人民币[6] - 公司股份总数为1,656,899,922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三种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特定诉讼权[23][24]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5]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期限为三十日[1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请求法院撤销,期限为六十日[2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0]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65] -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内的对外投资等事项,超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6][67] -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以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超5%且金额超3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68]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69]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9]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59] - 公司职工人数超过 300 人,董事会中应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59]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不能担任董事[58]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不能担任董事[58]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不能担任董事[58]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89]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54] - 现金分红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2]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89]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99]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三十天通知[101][10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0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平台公告[107][108]
新乡化纤(000949)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