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301069)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行人"或"凯盛新材")签订的《律师服务协 议书》,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就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 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