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4]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8]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29] - 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经董事会审议并明确意见,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26]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审议[28] 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特定事项支付后置换也在6个月内[15]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20][2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公告[21][2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5][2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5] 监督与报告 - 资金管理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32]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2]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2]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3] 其他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33] - 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4]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6]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办法废止[36]
招商证券(06099) - 海外监管公告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