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60198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2025年修订)
2025-12-19 10:16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需披露主要会计数据等情况[9]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需披露主要会计数据等情况[9][10]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且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0]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1]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信息披露文件与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5] - 依法披露信息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6] -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用中文和外文文本需内容一致[6] 重大事件界定与披露义务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营业用主要资产变动超30%属重大事件[13]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事件[15] - 公司在重大事件相关节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应披露[17] 信息披露组织与职责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经审核、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21] - 临时报告相关人员知悉后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监督[26][27] - 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并报告重大事件[28] - 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9] 相关人员配合与责任 - 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责[36][37] - 已披露信息有误需更正、补充等并追责[37] - 违反规定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国家机关[37]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6] 政策相关 - 政策由董事会解释,上报备案并公布[39] - 政策未尽事宜按上市地法规执行[39] - 政策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政策废止[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