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黔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