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补选 - 董事提出辞任,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4] 人员离职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文件[7]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5] 股份转让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9]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1] 离任审计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7] 未履行事宜 - 公司有权要求离职前有未履行完毕承诺及未尽事宜的人员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