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002969)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嘉美包装嘉美包装(SZ:002969)2025-12-16 12:48

市场扩张和并购 - 逐越鸿智拟协议转让收购中包香港279,255,722股嘉美包装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数的29.90%[11] - 逐越鸿智或其指定关联方拟部分要约收购嘉美包装233,491,406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数的25.00%[11] - 中包香港拟以102,911,4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申报预受要约,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数的11.02%[11] - 富新投资拟以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申报预受要约,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数的9.53%[11] - 中凯投资拟以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申报预受要约,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数的2.49%[11] - 2025年12月16日逐越鸿智拟受让中包香港股份,每股转让价4.45元,总价款1,242,687,962.90元[42] - 股份转让前中包香港持股427,547,807股,持股比例44.75%(扣除回购45.78%),表决权比例44.75%(扣除回购45.78%)[44] - 股份转让后中包香港持股148,292,085股,持股比例15.52%(扣除回购15.88%),放弃全部表决权[44] - 股份转让后逐越鸿智持股279,255,722股,持股比例29.23%(扣除回购29.90%),表决权比例29.23%(扣除回购29.90%),控股股东变更为逐越鸿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浩[44] - 逐越鸿智将发出部分要约收购233,491,406股,要约收购价每股4.45元[45] 未来展望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主营业务、重大调整业务及资产和业务出售等计划[56][58] - 未来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情况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59]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暂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中阻碍收购控制权条款的计划[60]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61]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针对嘉美包装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63]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65] 其他信息 - 本次权益变动需履行多项生效条件,包括反垄断审查、深交所审核、股份过户登记等[8] - 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收购资金拟来源于银行贷款,贷款尚未审批完成[8] - 逐越鸿智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25年9月26日[16] - 长空纪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于2025年11月12日[23] - 长空纪元直接持有逐越鸿智0.1%的合伙份额[23] - 俞浩先生直接持有长空纪元100%的股权[23] - 俞浩先生间接控制逐越鸿智100%的合伙份额[23] - 苏州海必得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87万元[26] - 逐越鸿智及逐越鸿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9] - 逐越鸿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参股公司[26] - 厦门追创志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3010万元[28] - 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0.788万元[28] - 天空踏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有不同注册资本[28][30][31][32] - 逐越鸿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无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超5%权益股份[33] - 逐越鸿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3次,实际控制人未变均为俞浩先生[34][35] - 逐越鸿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开展经营,无财务报表[36] - 逐越鸿智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37] - 本次权益变动转让价款合计1,242,687,962.90元,资金拟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部分拟申请并购贷款[52][54]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71]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72]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交易合计金额未高于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74]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合计金额未超过5万元[74]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收购过渡期间上市公司经营作出安排[76]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或资产被原控股股东等占用及为其担保等损害利益情形[77]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于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和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7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且无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79] - 国泰海通在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及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79] -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如实披露信息,无必须披露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81] - 财务顾问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信专业意见与公告文件无实质性差异[82] - 财务顾问已核查公告文件,确信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82] - 财务顾问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规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82] - 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专业意见已通过内核机构审查[82] - 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