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300558)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2025年12月)
贝达药业贝达药业(SZ:300558)2025-12-15 12:47

专户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节余资金使用 -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7]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9]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2] -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审议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核查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