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 除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全体股东披露[14]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21] 担保责任限制 - 公司应拒绝对债权转让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2]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审判或仲裁等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担责[22] - 保证合同多人按比例担责时公司应拒绝超份额责任[22] 担保相关审批 - 担保合同内容修改涉及增加范围等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23] - 被担保债务展期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3]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高管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5] - 责任人违规担保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 责任人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25] 其他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时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分配[22]
ST新动力(30015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