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与生效 - 公司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 - 《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无实质性修订[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出现规定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1]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十日内反馈[2] - 董事会不同意或十日内未反馈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2]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通知[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0]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 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股东会召开地点与投票 -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 股东资格与出席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4] -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代理人还需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4] 股东会主持与报告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4]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4]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4] 表决权与投票制度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并分别统计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东出席及表决情况[6]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相关人员需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6] 股东会特殊情况处理 -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特殊原因导致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恢复或终止并公告报告[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7]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7] 其他规定 -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等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7] -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8]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8]
江铃汽车(000550)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5年)